财鑫配资 给未成年人文身 美容店被起诉
发布日期:2024-07-26 22:43    点击次数:116

  近期,年仅14周岁的许某独自来到遂溪县某美容店,在小腿上文了一个“关公”的文身,花费文身费用200元。随后,许某母亲发现并向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市监局”)投诉,市监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未果。许某母亲便代理许某将美容店诉至遂溪县人民法院,请求退还文身费及赔偿相应损失。

  美容店抗辩称许某认错了店铺,且已在经营场所内放置了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标志,若没有则是别人撕毁了。

  遂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系年满14岁周岁的学生,对于指认现场,辨识事务具有相应的辨认能力,且投诉后,市监局派员与许某及其母亲前往该美容店指认取证过程中,未发现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标志,同时找到了一张与许某文身图案一致的图样,该美容店无法提供任何反驳许某的证据,故认定该美容店为许某提供了文身服务。

  因许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损害和影响及产生的不良后果,且事后其法定代理人亦未予追认,该服务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后,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美容店未在经营场所内明显位置放置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标志,同时未能核查许某真实年龄并拒绝为未成年人文身,给许某身心健康及人格利益造成了损害,存在主要错过。许某父母对许某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未能保护好许某的人身安全免受侵害,存在一定的过错。许某作为一名未成年人学生,在可以预见到父母明确会反对的情况下后仍去文身,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

  据上,办案法官认为,许某应对损失承担次要责任,美容店应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因未实际产生清除文身的后续治疗费,故应待实际产生后再另行主张。

  遂溪法院判决,限被告某美容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许某20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后案件经湛江中院二审审理,维持了上述判决。

  遂溪县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未成年人文身,不仅影响未成年身体健康,还可能使未成年在求学、参军、就业过程中受阻财鑫配资,甚至被贴上不良标签,遭受社会排斥,从而导致走上歧路,诱发违法犯罪行为。经营者应规范经营,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父母应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加强普法宣传,共同为广大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